2009年6月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完善定密、解密制度和防止通过互联网泄密等内容,是这次修订的主题。
目前的这部《保守国家秘密法》包含5章35条,是在1988年9月5日通过的。
那么,各国都有保密法吗?有哪些值得借鉴之处?
美国:有关保密的法规有许多
美国并没有一部明确称为“保密法”的法律,但是数十部法律中包含了与保密有关的内容,规定得相当具体和完善,是保密法律制度最完善的西方国家。
美国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统一保密条例》、《国家安全法》、《情报保密计划执行条例》、《信息自由法》、《国家安全局法》、《秘密情报程序法》、《中央情报局条例》、《阳光下的政府法》、《“休斯—瑞安”法案》、《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获取机密资料程序法》、《专利法》、《个人隐私法》、《情报安全监督局条例》、《情报保密计划执行条例》以及总统颁布的与保密事项相关的行政命令等。
美国1967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标志着美国政府第一次在成文法中保障了公民以个人名义取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美国国会还于1974年、1976年、1986年及1996年对《信息自由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使之更趋完善。
在美国,一个人必须在执行公务、代表美国履行条约义务或经过批准时,才能接触有关的秘密信息。而申请查阅秘密资料的人员是否真的有查密需要,则由负责保管该秘密的官员决定。因此,美国无论级别多高的官员,查阅秘密文件都要经过特殊的批准。
美国政府还鼓励职员对密级表示异议。职员需要准备一个书面声明,说明反对的理由。职员也可以匿名申诉。这样做的目的是减少出现“拍脑袋定密”和“一密定终身”的情况。
英国:用了多少回形针也是秘密
英国是西方国家中保密法律制度最严格的。早在1889年,英国的第一项保密法案就由议会通过,该法案的制定是为制止公务员向报界透露消息。 1911年颁布的《官方保密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成文保密法。其中第一部分规定了重要秘密资料的保密。第二部分包含了其他需要保密的一切资料。该法规定了任何公务员未经授权,不得透露他们所知道的资料,任何人(包括记者)收集这些资料都是违法行为,甚至连一个公务员在其所在的部门用了多少回形针都属于保密的范围。
在社会各界的非议下,1989年这一法律得到修改,称为《英国1989年官方保密法》,仍然相当严格。该法规定,公务员未经许可泄露任何同国际关系有关的信息、文件、文章就是犯罪。公务员在退出政府工作或退休之后泄露政府秘密的行为,也仍被视为犯罪。
俄罗斯:自然灾害信息不得作为秘密
1993年7月21日,俄罗斯联邦通过《国家秘密法》。
该法前言指出,该法的作用是规范列入国家机密范畴的信息数据以及保密级别。
第5章划定了国家秘密数据的范围:“第一,军事方面的数据;第二,经济、科学和技术方面的数据;第三,对外政治和对外经济方面的数据;第四,侦察、反侦察等调查活动方面的数据。”
第5章还明确指出,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储备支付能力,包括钻石、贵金属等都属于国际机密。
此外,在该法第7章,还专门规定了哪些不能被列入国家机密。例如,自然灾害以及威胁公民安全和健康的各种意外事故、灾难以及对于它们的官方的预测和评估,不得作为国家机密。也就是说,在上述事件发生时,公民的知情权不能被政府以涉及机密为由予以剥夺。
德国:企业泄露客户资料是违法的
德国作为全球最先进的工业国之一,对信息安全特别重视。二战后,德国的信息安全工作按照北约和美国的通行标准,分为:一级,绝密;二级,机密;三级,秘密;四级,仅供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