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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新“八不准”审计纪律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6点击率:

(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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