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商业秘密属于一种财产权利,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二是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它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同,而区别于动产或不动产等有形资产。
三是商业秘密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权,依法享有所有权,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批准或通过公告、登记、注册等形式予以确认。
四是同一商业秘密可以有多个合法、独立的权利主体,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它既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也不同于有形产权。商业秘密之所以可以有多个权利主体,是因为人们可以通过独立的思考和创造,或者善意取得、合法授让、反向工程(对产品进行反向研究,倒推出配方、工艺)等渠道,获得同样的信息。
五是商业秘密的权利存续期限不受物理、法律的限制,只要不为公众所知悉,就可以无限期地持续使用,“祖传秘方”即属此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有形产权则不然,它们受法律限制或受物理规律限制。
六是商业秘密保护以采取合理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为前提条件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有形资产的产权,直接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则不同,一旦泄露,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合理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就不能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七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保护不具有地域性。专利权、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要取得国外的法律效力,就必须获得该国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