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佳恩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的无价财富”。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作为近5年的战略目标之一,并将“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专项任务。今年,温家宝总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要求,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将对浙江民营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现状
宁波:100%企业遭遇窃密
据宁波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对4999家宁波外贸企业中的400家中等以上规模企业进行的调查,100%的企业有过商业秘密被侵害的遭遇,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占三分之一。调查显示,窃取技术秘密、窃取经营信息、企业“内鬼”窃密、人才恶意跳槽四大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家和投资者的“心病”,成为严重影响企业做大做强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颗 “毒瘤”,成为宁波企业发展的“心腹大患”。
2010年上半年,“商业秘密网”对宁波市30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董事长进行走访调研。调研显示:只有3家企业建立不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27家企业还没有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更谈不上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调查显示,企业董事长普遍有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技术泄露、“内鬼”窃密、财务信息披露、人才恶意跳槽、客户名单泄露非常担忧,不知道具体的商业秘密保护办法,但对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要求非常迫切。
上虞:企业保密力不从心
2010年第二季度,上虞市工商局对杭州湾化工园区内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并抽取了其中30家典型企业。调查显示,园区企业中其独有的化工配方、工艺流程、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被侵现象较为严重,园区近60%的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企业带来了无可估量的损失。100%被访企业认为商业秘密关于企业生死存亡,是企业的生命线。但是,不少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上有些力不从心的感觉,束手无策的情况,基本无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商业安全警钟在浙江企业上空敲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马柏伟认为,商业秘密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地保护,解决企业家的担忧和困惑,排除企业在转型升级、跨越发展中的核心障碍。
“窃密”风云
(一)内鬼窃密
一是同行业竞争对手为了时刻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采取利诱、贿赂、借款、合作等不正当手段给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更多利益诱惑,通过“内鬼”泄露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增强竞争优势。
二是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认为出现职务无法升迁、收入偏低、心情不畅、发生矛盾等情形,故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
三是同行业竞争对手派人打入企业内部,从事临时性工作,利用所见所闻和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四是以商人、专家身份为掩护,以技术交流、贸易合作、巨额投资为方式,派遣情报人员到企业窃取商业秘密。
(二)技术泄密
一是“星期天工程师”业余兼职,泄露企业的技术攻关难点、核心技术图纸、技术数据、工艺决窍等,被竞争对手高薪聘用或有偿高额获取。
二是以委派人员的技术专长吸引企业,而被企业聘用,从事某专业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深信、任用,乃至重用,挖取核心的技术秘密或进行有计划的、系统地破坏,给企业以沉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
三是采取技术合作,借机窃取技术秘密。
(三)外贸飞单
窃取外贸客户名单、泄露外贸加工信息、转移外贸客户订单、利用外贸资源自营等。
(四)客户被窃
抓住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或“有名无实”的有利时机,利用企业职员的利益心理、虚荣心理、自满心理、松懈心理、反叛心理,隐瞒身份,获取企业的外贸客户名单、技术图纸复印件、试制成功的产品模型复制品、半成品、电脑软件、设备照片、经营计划、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甚至高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