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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长期客户认定为商业秘密的条件(2)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6点击率:


  四是商业秘密与个人技能的区分。雇员在雇佣期间通过雇佣工作而获得的个人知识或技能的提升,属于个人能力范畴,在离职后允许其自由使用。在客户关系开发、维护中,雇主投入了人力、财力成本,雇员个人因素在此也具有重要作用,并建立了自身良好的信誉形象。在处理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件时需充分考虑雇主利益与雇员利益的平衡。即使认定客户名单构成雇主的商业秘密,作为客户名单的客户本身也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当雇员离职后并未对客户进行不正当诱导,而是客户基于对雇员的个人信赖而自愿选择与雇员所在的新雇主进行交易,此种情形并不属于雇员不当使用原雇主商业秘密的范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刘军华刘静沈强)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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