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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1点击率:

  国内部分学者也开始探讨企业信息披露的适度性问题。如王熊元 (2003)的一项调查显示:71%的被调查公司不愿披露会计报表中“重要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周勤业 (2003)的调查也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用于信息披露的成本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二、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挑战——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否过度?
  其实,伴随着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建立,对于该制度存在价值的批评从来就没有停息过。在信息披露制度最为完善的美国,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争论主要有信息无关学说、信息信号学说和信息自生学说。
  信息无关学说的代表人物包括斯坦福大学的法学教授吉尔森 (Ronald,J,Gilsen)和耶鲁大学的法学教授克拉克曼(Reinier,H, Krakman),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史蒂格勒(George.J,Stigler)、曼纳(Manne)、克利普克(Kripke)、布鲁克斯(Brooks)等。该学说认为投资者的收益与其购买股票时是否得到足够的信息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信息披露制度并未明显地改进公开发行证券的品质。其中以布鲁克斯 (Brooks)的观点最为激进,他认为二十世纪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是一种极大的失败,其给予投资者的保护只是表面的而不是实际意义上的。
信息信号学说源于信息经济学。信息经濟学认为,由于证券市场上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向市场表明其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好的发展潜力,以便在筹资活动中占据较为有利的地位,上市公司会主动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借以向市场传递其经营业绩优良的“信号”,而为了使其传递信号的行为更为有效,上市公司会自然的关心投资者的需求,披露其所关心的相关信息。本斯顿(Benston)认为,在 1934年信息披露制度确立之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有 62%自愿披露财务信息,因而可以认为公司具有自愿披露信息的充分的积极性,因为公司将从提供的信息中获利。
  信息自生学说认为证券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的有效市场,市场上的信息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完全流通,市场可以迅速消化证券市场的任何重大信息,投资者深信他们拥有平等的投资机会,也就是说自由竞争的证券市场本身就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各种关于股票的丰富而准确的信息,任何投资者都是信息的接收者和传播者。从这个角度而言,信息披露制度并未增加资本市场的信息含量,也就是说信息披露制度作用不大。著名的法学家波斯纳教授(Bichard A.Posner)在其“法律之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对证券市场的管制有两个方面,其目的都是为了降低类似1929年股市崩溃再发生的可能性,一方面,新股发行必须有招股说明书,该说明书必须交证监会核准,其内容必须包括那些对承购人非常重要的信息;另一方面,为了消除投机狂热并增强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公司必须披露许多的相关信息。但问题在于所有的这些管制能否有效实现其目标:资本市场是竞争性的,而竞争性的市场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和刺激,同样也会产生许多的市场信息,包括证券市场的行情涨落。
  从以上的各种学说观点可以看出,虽然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之一可能是必不可少的和有实际效果的,但在信息的强制披露上,决不是越多越好,更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信息都必须进行强制披露,信息披露的“度”是一定存在的,适度性原则也应该成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原则之一。
  三、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实务挑战——是否有违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原则?
  由于在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已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股权交易使得股东经常处于变动状态,以至很难辨明公司的股东是哪些人,最终形成所谓的委托者“虚位”。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因而他们也都有权获得公司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已经演变为“公共产品”。因此,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可避免的具有非独占性和非排他性这两个特征。也就是说,一个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并不减少另外的投资者对会计信息使用的效用,另外的投资者可免费使用会计信息,即所谓的搭便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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