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三是:追究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已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人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4、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5、对经县级保密委员会的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或市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被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中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及从事间谍活动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呼吁《商业秘密法》尽快出台,更有效地保护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
随着WTO的加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随着商品、人员、资金、技术的跨国流动,市场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经济实力的竞争,表现为国际竞争,国内外众多典型案例表明:国际经济间谍活动的触角伸向中国企业的经济活动,构成对中国企业的威胁,构成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
我国现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少量条款,而全方位的、系统地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恰恰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是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竞争的需要,是中国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因而,呼吁尽快立法,出台《商业秘密法》。
通过中国企业的自觉行为,有效地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通过立法步伐的加快,中国企业必将正确面对竞争,在窃密与反窃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赢得主动权,赢得企业的兴旺和跳跃发展。
参考文献
1、唐海滨 主编:《美国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
2、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
3、孔祥俊著:《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