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就因果关系而言,笔者认为这是上述证据选择应当坚持的一项审查标准。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重中之重的一项请求就是赔偿请求,赔偿额的确定不是漫天要价,而是依据侵权的具体事实,合理确定赔偿额。
因果关系实际上是就“损害事实”的证据选择中应当把握的一条原则,即原告在筛选证据时应当注意只有能够证明“损害事实”确系由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证据才能予以保留。
通过对上述侵权责任与举证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基本上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①原告存在合法的商业秘密,具体而言,要证明商业秘密的四性。
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管理性(或者称为- 性)。
②被告侵权行为存在,即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所掌握的信息同自己的商业秘密存在相同性或者一致性,同时被告存在接触原告商业秘密的条件。
③证明原告所花费用及损失的存在与数额,具体而言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原告的损失额或者被告的获益。
有的学者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归结为五点。
(1)商业秘密为其合法所有。
(2)商业秘密具体所指的信息且该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3](3)权利人采取了哪些措施。
(4)被告何时侵权或何时发现其侵权。
(5)被告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4]笔者窃认为其归纳不够完整和准确。
下面笔者就原告的举证责任与举证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探讨。
(一)原告存在合法的商业秘密原告要证明其有一定的技术、经营信息存在,该信息为其所有或拥有合法使用权,当让原告所主张的信息必须具有具体的载体,且原告所主张所有权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本质上是“商业秘密”。
因此原告该部分的证明任务又具体细分为。
(1)原告对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的证据。
(2)技术、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证据。
关于原告对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的证据。
该部分的证明任务相对简单,因为,如果商业秘密确实为原告所有,则其研制开发的一些资料、文件(如对技术秘密而言),信息整理、提炼、积累的一些资料(如对经营秘密而言),授权使用的合同、函件、会议记录等比较容易获得。
关于技术、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证据。
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什么样的信息才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观点各异。
有的观点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非公开性、实用性、秘密管理性、合法性[5]四个要素[6]。
有的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包括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