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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9)

发布时间:2015-05-22 13:48点击率:
司法解释将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另一个标准规定为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实践中,对于致使造成权利人破产的认定,不一定以法院宣告破产为标准,因以此为标准,将使刑事案件因破产案件审理期限较长而影响对此类案件及时侦破和查处,应作宽泛理解,致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企业被迫处于倒闭、停产、歇业等情形,可视为此种情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将下列情形认定为其他严重后果:1.导致权利人商品滞销,严重积压的;2.致使权利人的营利性服务严重受挫的;3.侵权人将其非法所得的商业秘密多次或者向多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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