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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融中的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4)

发布时间:2015-05-22 14:58点击率:

法律交融中的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
口  朱淑娣  赵宇可


  20世纪90年代后期,涉及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反托拉斯诉讼大量增加在此背景下,如何协调好知识产权保护与反托拉斯执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适用知识经济要求的竞争政策,是各界迫切关注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和竞争机制对于经济的共同推动作用,协调好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2007年,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布了一份联合文件,我们称该行政立法文件为“IP2”报告。IP2报告集中反映了美国行政机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托拉斯法的最新政策主张,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在知识经济时代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托拉斯执法之间求得平衡,以保证知识产权制度和反托拉斯达到“鼓励创新、勤勉和竞争”的共同目标。在这个问题上,美国IP2报告的运行与实施对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机关的知识产权豆垄断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具有相当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公私法交融中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特定客体的垄断权或者独占权,也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排他性的享有或者行使其知识产权二由美国西方出版公司出版的法学概要系列丛书之一的《知识产权》,其作者在导言中指出,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领域,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具有无定形的特征,并且都是一种非常抽象的财产概念。
  (一)公私法交融的现实特征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期间“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政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规定政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政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
  (二)公私法交融理论下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私人就其智力成果可享有的排他性民事权利,是私权,这。点已为当今世界各国一致认可。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但是,考察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践,很显然,知识产权并不是纯粹的私权,而是与公权力关系十分密切的私权。无论是创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无一不与促进创新、推动社会进步,甚至是增强国家竞争力这些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法律也可以看作是国家的一项公共政策,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交融。
  在公私法交融理论下界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受私法与公法保护的、公共利益限制、公法管理的私权利。这里的私权利指的是私主体的权利,并非仅受私法保护的权利。知识产权,从其性质上看,它可以界定为一种复合权利。在私法法律关系中,它是私主体的私法权利,在公法法律关系中,它是私主体的公法权利。狭义的公法包括宪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以确保公民权利为目的,以利益平衡、控制政府权力为任务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既能够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必须秉承利益平衡原则。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一)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意义
  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的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国家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方法的前提下,依法对知识产权实施的行政保护与管理及其监督所形成的体制。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法律关系和知识产权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知识产权行政法律关  系具体包括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知识产权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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