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的客观产物,如何对其有效规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经济学的视野对商业秘密的商品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公共选择理论和帕累托最优状态理论对应该如何进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作了认真的思考。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经济学分析
一、商业秘密的商品属性分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然而,这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具有商品属性呢?
在落后的自然经济和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并非商品,那时它最多也只不过是人类宝贵的精神遗产或祖传秘方甚至是将其神化了的绝技,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属于不对外或不公开的在人类生产过程中的劳动经验总结,或者说它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学意义的劳动产品。时至今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商业秘密作为信息资源越来越受到市场的亲睐和人们的关注,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易行为愈来愈频繁,商业秘密作为商品的属性也逐渐显现出来,然而商业秘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从某种程度上看,它既有一般物质商品的基本属性,也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自身特殊属性。
依据马克思对商品的理解:“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对商业秘密来说它作为劳动产品是无庸置疑的,因为它是权利人有目的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经验总结,是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组织信息、管理信息、科技信息、工艺信息等人类思维认识的结晶,它以非物和物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不可编码和可编码的知识信息的积累,是不被人知晓的能够产生极大经济效益的智慧成果。与此同时,商业秘密还是复杂的劳动产品,因为作为商业秘密的生产通常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实践过程,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并不断地追加人力、物力、财力投资,以维持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研究开发。马克思称这种生产劳动为复杂劳动,其产品称为复杂劳动产品,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复杂劳动倍加于简单劳动,所以商业秘密中包含了更多的价值。这是由于作为复杂劳动者个人的素质和能力通常要比一般人类劳动者的要求更特殊,需要更长时间的培养和训练,且必须具有求索进取的创新精神,他们都是稀缺的异质型人才,本身就具有独特的垄断价值,因此商业秘密的价值其实具体表现为一种特有的综合价值体系。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经济学理论
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公共选择理论
分析商业秘密作为财产首先表现为排他性,某企业或法人或个人用某种特定的技术、信息、情报或方法,如果不加保密就会成为公共性资源而不具有排他性。这就类似于经济学的公共物品理论———灯塔理论:在茫茫的大海上有一只灯塔,为过往的船只带来安全,他们都在享受着灯塔主人提供的服务,但却没有人付费而逃之夭夭,主人也没有办法收取相应的报酬。①灯塔被称为公共物品,然而公共物品是有成本的,受益者当然应该分担费用。作为一个整体它一旦被提供出来,那些没有分担成本的人也从中受益,经济学上称作“搭便车”现象,就好比乘公共汽车没买票一样。1974年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发表了《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指出只要明晰灯塔产权,其收费困难就迎刃而解了,从而使得它能够通过市场自行供给。办法是政府通过颁发建造许可证,授权他们向过往船只收取合理费用。
可是商业秘密作为“未公开的信息”,它不能象专利权或商标权那样取得许可或确认,因为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不再具有秘密性而成为公共性资源。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看,就有必要考虑公共物品的“外部性”和“搭便车”的行为。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早注意到经济生活的外部影响问题,即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带来的利益或损失。外部性可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非经济性,外部经济性如植树造林不仅可以给自己营造优美的环境,而且更会增加社会福利,改善他人的环境;外部非经济性好比在同一条河流上游建化工厂产生的污水废气导致下游养鱼场鱼群大量死亡,而且化工厂产量越大形成的外部非经济性危害也越大。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总是力图使自身利益达到最大化而忽视整个社会的经济繁荣和科技进步的需求,由此比较多的外部非经济性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