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从立法入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还集中体现在《雇员发明法》的制定和实施。企业雇员与企业之间在发明权属方面的矛盾纠纷处理历来是世界各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一大难题。德国《雇员发明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矛盾。该法界定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规范了企业和雇员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及收益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补偿方法。该法明确规定,企业雇员有了发明(不论职务发明还是个人发明)首先应依法告知企业,如果雇员认为发明属于个人发明,则企业有2个月的异议期。对于雇员报告的发明,企业有权选择是否申请专利。如果企业选择申请专利,则要给予雇员以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正是基于《雇员发明法》的实施,德国企业内部形成了企业和雇员双赢的创新推进机制。德国每年专利申请的90%是企业、研发机构的雇员发明,德国每百万职工创造的专利数名列世界第二位。
(二)知识产权司法的支持
德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努力谋求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化、高效化和便利化,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其专利诉讼制度突出体现了德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高效性。一是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专利无效诉讼由专门设在慕尼黑的联邦专利法院审理,而专利侵权诉讼由德国12个州法院负责审理。二是当被告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后,州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并不当然中止。无效申请不能作为侵权案件被告的抗辩理由。三是专利侵权诉讼与侵权赔偿诉讼分开。各州法院对专利侵权进行判决后,如果构成侵权,则具体赔偿数额由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就侵权赔偿数额另案起诉。德国专利诉讼的上述特点提高了审判效率,使专利诉讼耗时短,费用相对低廉,为企业维护专利权,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因此,欧洲60%以上的专利侵权案选择在德国诉讼,德国杜塞尔多夫的州法院每年受理专利侵权案达500-600件。
(三)行政手段上的支持
德国政府对德国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首先体现在重视资金投入上。德国每年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发明创新上的投入是全世界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这其中,由政府直接投入的占1/3,主要是对大学、政府科研机构和国家实验室,以及企业重大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的发展予以支持。德国JULICH研究中心是由联邦政府投资90%和北威州政府投资10%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每年拨付该中心的预算达上亿欧元。CAESAR欧洲研究中心是在1991年东西德统一迁都柏林时,为了保证波恩的经济发展,利用国家专项基金设立的财团法人研究机构,基金资本达3.83亿欧元,政府每年还给予巨额资金支持。
同时,德国政府还建立了鼓励发明人设立公司,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一系列制度。如CAESAR欧洲研究中心通过“新技术”孵化器制度,鼓励引导发明人设立公司实施专利技术,该中心为发明人提供公司法律事务服务,负责组织专利出资入股谈判、专利评估作价,联络风险投资,提供公司管理人员和经理人员,甚至为新公司提供实验室、设备出租服务。德国的科研组织机构都有专门的实验室管理、财务管理、法律事务律师或专利事务律师,主要工作就是为发明人和研究机构提供服务。
此外,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创新,在税收方面也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CAESAR欧洲研究中心得到地方财政的优惠,其利润不用交税,得到企业的赞助也不用交税。
三、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组织体系
(一)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组织体系的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由企业法律部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拜耳公司。拜耳公司是德国最大的化工企业之一,其内部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隶属于公司法律部,向法律部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对已获权的专利进行管理、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业务上与各级专利法院和联邦的联系、技术合作与技术许可、组织许可谈判并签订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等。前不久,拜耳公司收购了柏林的先令公司,由于原先令公司知识产权工作隶属于研发部,所以目前拜耳公司正在考虑将先令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也统一到公司法律部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