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个世界知名案例的分析来看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5-25 10:01点击率:
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起步的比较晚,然而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害的事例却是有发生,不单单给企业带来了侵害,更给国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立法,目前还仅仅散见在:《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劳动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些法规中,但至今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这就给企业维护自身的权益的过程中带来了不小的困难。更由于相关法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得在实际维权操作上难上加难,不少企业甚至放弃了维权的努力,每年因泄密所造成的损失,让有识之士痛心不已。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条中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商业秘密是由四个基本要件构成的。
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构思、掌握或被少数人知悉,并且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
第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
第三,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第四,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重要要件。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使他人不采用非常手段难以得到。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为是商业秘密。便给商业秘密的认定增加了非常大的困难,同时也排除了相当部分的信息的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可能。比如:一些理论上先期发展的概念性创新和思路,但限于同时代技术的局限而一时无法体现其实用性的发明创意。集成电路的发明到应用,中间隔了整整7年。但不能说,集成电路的发明在当时就不是一件商业秘密。
宝洁与联合利华是一对死敌,就像麦当劳和肯德鸡一样,都是同行业中死掐的竞争对手。任何一个市场,只要有宝洁的存在,就会找到联合利华的身影;同样,只要是联合利华涉足的角落,也肯定少不了宝洁尾随的脚步。两大国际企业各自旗下的品牌,也相互拼得是火花四溅。
2001年,发生在两家世界知名大企业之间的一起商业间谍案,更是被列为国际十大商业间谍案例之一。
商业间谍方:宝洁(P&G)公司
反商业间谍方:联合利华(Unilever)
案例看点:垃圾窃密
2001年初,宝洁(P&&G)公司和联合利华(Unilever)公司之间爆发了情报纠纷事件。
2001年4月,面对主要竞争对手联合利华的强烈质疑,宝洁公司公开承认,该公司员工通过雇佣前情报机构人员组建一公司,采用卧底方法,获取了联合利华的产品资料,而这80多份重要的机密文件中居然有相当比例是宝洁的情报人员从联合利华扔出的“垃圾”里找到的。
该事件发展的结局是,宝洁公司归还了那些文件,并保证不会使用得来的情报,沸沸扬扬的“间谍案”就此不了了之。
那么,从丢弃的垃圾中拾拣的资料,算不算上真正意义上的窃取商业机密哪?如果套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既然已经作为垃圾,也就是丢弃物。那么丢弃行为是否就意味着你放弃了对被丢弃物的所有权?同时也就不再对丢弃物采取保密措施?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接触到被丢弃物,或者是拥有这些被丢弃物,而这样一个十分明确的事实,联合利华有充分的能力意识到这一点。
一件文件的丢弃可以用疏忽来解释,八十多件文件的丢弃再用疏忽去辩解,就显得过于牵强和狡辩。我们甚至可以用这八十多件文件的被丢弃,来推断联合利华很可能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保密措施。
从物权的角度来思考,联合利华将文件丢弃的同时,也就等于放弃了对被丢弃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人资格的放弃,也同样是表明了不会再有所谓的保密措施存在。皮之不存,毛将附焉?此时的联合利华再去追究什么侵犯商业秘密之事,就像是一个无赖样,说开了,还是圈地主义和占有欲所使。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联合利华丢弃文件,就是代表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那么没有保护措施,也就不再符合我国商业秘密的必要构成条件。如此说来,宝洁也就根本没有侵犯联合利华的商业秘密。至于宝洁将拾拣到的物品重新利用和开发,那完全是宝洁自己的权利和能力。如果其他拾拣人有能力,也去开发好了。
从此就可看出,我国现行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这一定的漏洞,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我国已加入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现属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但是,如果我们不能从自是切实的做好,那么,今后在国际竞争中必然败下阵来。会有更多的属于我们自己的商业秘密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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