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他人的产品名称和公司名称与商标权的商标同时出现时,他人的产品名称和公司名称必须比商标权人的商标更显著,商标权人的商标应当明显地区别于的他人产品名称。这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防止形成任何他人的产品是由商标权人生产、认可或支持的暗示。如:正确用法:Widget Software 用于 Windows Media,Technologies,Widget Web Site 存放基于 Windows Media 的内容 。不正确用法: Widget Software 的 Windows Media,来自 Widget Web Services 的 Windows Media 。
(三)不要暗示您得到商标权人任何赞助或认可。不允许用任何语言暗示商标权人认证或验证了您的产品、服务或您的产品或服务分发的方式。使用标记时不允许让人以为您的产品或服务得到商标权人的保证。
(四)请勿改动商标,使用商标时,千万不要改变拼写、添加或删除连字符,或者使用缩写商标。如:错误用法:Micro-soft,用RN代替RealNetworks。
(五)使用脚注正确标注商标。在包装或说明书上出现商标时,要使用脚注正确标注商标。如:高露洁是广州高露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所有的标记都是注册商标,则也应在脚注中如是指明,脚注始终应为完整句子,一般出现在材料末页或包装上。如:RealNetworks、RealPlayer 和 RealAudio 均为 RealNetworks, Inc.的注册商标。
四、贴附商标于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是商标的区分功能,正如刘春田教授所言:“商标所代表的财产权,是产品或服务信誉的反映……离开了它所标记的产品或服务,商标无价值可言。更确切地说,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无所谓“商标”。体现了独创性的文字、图案或符号,充其量是件作品。不管它们天然地多么适合于做某些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亦非天然就是其他事物的标记。没有文字、图案或符号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这二者在市场上作为“标”与“本”相联系的法律事实,就不会产生“商标”这种法律关系。说到底,商标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是通过在市场上把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断地联系在一起而产生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商标与商品在思想上的关联性,保护商标的区分功能。商品商标可以贴附商品上、容器上、包装上或贴附在标签上,然后再贴附商品上。服务商标可以使用在提供服务标识上、服务广告上、信笺上、发票上或供货单上。
五、谨慎许可。商标法反对“裸体许可”。所谓“裸体许可”,是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毫无限制的使用其商标,对被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做任何控制;或许可给商誉不好的被许可人使用,对许可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不做任何限制。因为商标具有质量及信誉保证功能,社会公众往往根据商标来选择商品或服务。“裸体许可”使商标权人良好的商标信誉与被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不一致,破坏了商标具有的质量及信誉保证功能,欺骗了社会公众,使他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另一方面,如果商标权人对被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不做任何限制,则商标权人的商标也可能丧失区分功能。正如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史密斯所说:如果允许“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等“劳斯莱斯”品牌存在的话,不出10年“劳斯莱斯”商标就不在是世界著名商标。其实这是一个逐渐稀释和冲淡的过程,可能会使商标丧失显著性,正如蜜蜂螫人一次,不会致命,但长此以往,也会危及人的生存。
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教师 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