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捕猎"不仅使三方受益,也客观上推动了 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沟通,促进了技术与人才的流动。然而与此同时,应该注意到 ,"猎物"其实是携带商业秘密的"高危人群",他们的跳槽极有可能使被"挖墙脚" 的一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受损,甚至遭到headhunt前两个义项的后果(即犹如被取 首级或遭溃败)。不排除以下可能,即委托公司打着求贤若渴的幌子来窃取竞争企业的商业秘密,而猎头公司在捕猎过程中也很难不涉及商业秘密,在扮演猎手 的同时"客串"一把经济间谍的角色,因为"猎物"的价格与其掌握的技术、信息、才能是成正比的。因此,在交易之前,各方有义务考察是否事前已签订竞业避止 协议,或者适时与原雇主进行有关的约定,否则可能会刺激有关诉讼数量的增加 。
----"人的确不可能凭据哲学方法对那些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 利益作出一种普遍有效的权威性的位序安排。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理学必须将所有利益都视为必定是位于同一水平上的……"[11] 在自由竞争与合理限制竞争 之间,在企业知识产权与职员择业自由之间,在商业秘密与人这段不解之缘中,法律如何求得平衡,谋求最大利益呢?这也许不只是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能圆满解决的,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