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著作权的正当性来源于人们对权利尤其是对私权的认识和孜孜不倦地追求。因为:首先从法学史的视角观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在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法律体系的构成中,权利是其基本要素,“一切法的领域均受到它的穿透和吸引”。[1]其次,著作权的产生及其权利体系的形成折射出法学理论上的权利观念及其理论的演进与理念思考。因此,对著作权正当性的基础理论分析是我们判断著作权制度价值判断以及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平台。
关键词 著作权 知识产权 正当性
一、从罗马法中的“Jus”到中文的“权利”
(一)“jus”内涵的人文观
“著作权”一词,系构筑在“权利”一词的基础上,是“权利之树”上的一个枝干。近现代中国法律语言中的“权利”是西方法律语言“西学东渐”的结果。这一结论的产生并非是针对中文“权利”一词的词形而言,而是基于从法律术语的角度对“权利”一词的实质含义的理解。在理解“权利”一词的法律涵义时,我们必须注意一个重要的背景,即在欧陆国家的法与权利的理论中,“法”与“权利”不是各自独立的,相反,“法”与“权利”被以同一个词汇表达。这一现象在法语、德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俄语、波兰语和其他斯拉夫语等语言中均存在。追其词源,均可以溯至拉丁文的“jus”。这一现象不仅仅是一种语言现象,更是欧陆法律文化在语言上的一种映射。公元前4世纪,罗马人创造性地以“jus”一词来表达对“权利”的认识,赋予其丰富的理性内涵。拉丁文“jus”一词,来源于“justitia”(正义)。“法”与“权利”用同一个词表达,其魅力在于它的理论内涵。从法学理性上分析,它意味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和保护权利。在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学作品中,将这种同一个词既表达为“法”,又表达为“权利”的现象,在理论上将其称之为“客观上是法,主观上是权利”的现象。当“jus”被理解为“法”时,它体现着“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2]它“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3]同时它告诉人们:“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4]当“jus”被理解为“权利”时,法律不仅确认人们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所有权、债权等,而且针对客观存在的但是可能未被人们意识到的权利,同时也强调“哪里有权利,哪里就要给予救济”(拉丁文:vbijusibiremedium)。
如果我们仔细梳理“jus”产生的历史和文化背景,我们发现创造“jus”术语并将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法权”思想的罗马人,是在古希腊权利思想的影响下完成了初步创造权利理论的活动,其权利理论进一步影响了整个欧洲和其他地区的法学理论,因为罗马人将古希腊人对权利的思考发展成为“一种政治的和法律的思想,一种范畴。”[5]而且这种范畴是以“jus”为核心的。
准确地说,在古希腊,人们对“权利”的理解与现代对权利的认识有所不同。当时对“权利”的理解并不立足于人作为独立个体能拥有的权利,而是将个人作为城邦一员。从个人与城邦的关系而言,“权利”仅体现为参与城邦政治生活和管理的一种资格或机会。这种资格或机会由城邦分配给个人。人的自由意志和人的独立自主与这种资格或机会无关,它是由人的身份地位规定的。因此,“所谓的‘权利’的指向并不是个体所属的利益的实现,而是城邦和谐生活的实现。”[6]古希腊的“权利”理论是在城邦民主制基础产生的。而古希腊后期的斯多噶学派的崛起,使得古希腊“权利”理论发生了某些变化。尽管斯多噶学派依然认为个人的概念应当从城邦甚至整个人类的角度来看待,但是,即使是在关注个人所具有的共性的同时,必须要意识到,每一个人都拥有这种权利就意味着自我的人格受到他人的尊重。从城邦出发,个人须作为公民而生活;从自我出发,个人必然作为一个个独立的成员拥有平等的权利。[7]如果从现代人的观察视角在古希腊哲学理论中直接寻找“权利”理论,可能结果会令人有些沮丧。但是,古希腊人为后人提供了一种思考权利的方法。也就是说,古希腊人不是将权利问题的思考定位于“我”与他人的关系,而是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城邦)等宏观又不失逻辑类型的关系上思考权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