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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实践(5)

发布时间:2015-05-29 11:19点击率:

  第二,投诉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足以使争议解决机构确信的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适当理由的;
  第三,被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类似于《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所规定的"反向域名侵夺"等滥用争议解决程序的问题。但该种情形很明显应属于《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中所规定的"其他恶意的情形"。
  三、中国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N ccTLDs)争议
  中国国家代码顶级域名争议即".CN"(英文)域名争议的民间争议解决机制目前正在积极地筹备。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正在中国信息产业部审批过程中。该办法颁布施行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即可根据该办法规定,授权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相应的".CN"(英文)域名争议解决工作。届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颁布施行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将统一适用于".CN"(英文)域名争议和原有的中文域名争议。".CN"(英文)域名争议和原有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合二为一。据悉,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将会进一步将争议解决机构的受案范围扩大到域名与他人所享有的所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在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名称之间的冲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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