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时,天然的具有排他性,而它作为一种商品时,又不可避免带有垄断的色彩,认识到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区别,在立法时把握商标权范围的尺度,是正确解决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的关键。正如美国法官Holmes所说:“商标权只是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作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是为告知真相而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加以禁止,商标不是禁止。”
本文其他参考文献:
㈠《美国知识产权法》李明德
㈡《知识产权论》郑成思
㈢《商标平行进口之再辨析》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陈江
㈣《试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从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谈起》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傅钢
㈤《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王一怀
㈥《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㈦《浅谈商标战略的实施》李一
吕岩峰/马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