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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商标侵权与保护兼及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分析(5)

发布时间:2015-05-29 15:48点击率:

  五、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改进建议
  1997年5月,由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是较早对互联网络域名管理体系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
  《暂行办法》第11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注册的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另外还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其提出异议,从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这两处规定对域名商标侵权来说是较明确的法律条款,但由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并不负责解决此种纠纷,当事人仍需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律依据及解决措施,因此说这些规定是不彻底的,它没有解决商标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商标法》第52条第5款“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是一兜底性条款,无疑把域名抢注和搜索引擎商标侵权都顺其自然地纳入了《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为新的商标侵权形式的认定找到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特殊技术性,这类侵权传统的救济方式是很难妥善解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及到纠纷解决、救济、保护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时,这一兜底条款也是鞭长莫及的。
  1997得6月,作为非营利性管理与服务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XNNIC)成立,专职域名管理的具体工作。2000年1月,CNNIC工作委员会会议建议修订《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过两年多的讨论研究,2002年8月1日以信息产业部令的形式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9月30日开始实施,以往发布的互联网域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6]同时实施的还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①前者主要对域名管理作了一系列制度性规定,而后者为域名争议的解决作了部分认定与程序上的规制。特别是第8条、9条、14条、15条中对恶意的认定及争议解决方式和相关步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汲取UDRP中的有益部分,体现了逐步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任何法律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针对域名抢注与搜索引擎网上侵权的特点及我国立法的不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针对前文所述现行域名管理体制不健全这一缺陷,建议由商标局将有关商标注册信息提供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建立一个完备的查询系统。在申请人进行域名注册申请时,可通过此系统检索其欲注册域名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对于善意域名注册申请人来说,这是避免其日后陷入域名争端的预防措施,而对于恶意申请人来说,这也是约束或制止其抢注行为的第一步。至于查询费用问题,由申请人支付并无不可,毕竟查询费用与日后一旦陷入纠纷所支付的争端解决费用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孰重孰轻,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正确选择的前提的。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更新也说明建立这样一个查询系统并不是遥不可及的事,毕竟银联的成立已作出了先例。
  2、由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可以看出,域名抢注争议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域名注册机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司法四种途径加以解决,同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28条又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伯裁判不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尽管这些规定为当事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种途径,但没有一条途径通过明了的程序规则呈现在当事人面前,一旦争议发生,当事人便有一种“病急乱投医”的慌乱,不清楚自己选择哪一种途径更经济、更便捷。所以,建议信息产业部在此规则的基础上出台具体的可行性程序,以便当事人预先了解,降低争端解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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