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保护
由于这只是一种民事保护,其严厉程度还不足以震慑那些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因此,全国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刑法,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列为新增的犯罪行为之一,一旦被定罪,对行为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其具体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各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悉,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自行泄密而被他人使用,则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目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均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