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摘 要: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应符合保密性、价值性和新颖性的构成要件,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成果的研究开发,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竞争关系规范化,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秩序。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范围和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等方面探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保护范围
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将成为社会的财富,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成果的研究开发,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竞争关系规范化,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秩序。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已明确地将商业秘密纳入其保护范围,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仍是一个较新的课题,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实践活动,遇到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理论研究也有诸多问题待深入地探讨。
一、商业秘密界定
1993 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中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在激烈的商战中,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网络输出,专业间谍的出现,也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解决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第3 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保密性、价值性及所派生的新颖性
(一) 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主观上将其所有的某种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在客观上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加以管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
(二) 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这种经济利益既可以表现为财富的直接增加(如提高产量、改进质量或销售状况) ,也可以表现为所需投入的减少(如降低能耗、减少风险) ,同时还可以表现为竞争对手若获此信息,必须支付相应的定额代价。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商业秘密的使用会产生竞争优势。
(三) 新颖性
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新颖性是将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划开界限的要件。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只是一个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的否定要件,只要不是应用领域内的人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且与普通信息存在着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符合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件。
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
我国1993 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当时国际立法相符,走在了世界的先进行列。但该法没有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加以进一步界定或扩大范围的列举,导致立法所保护的范围很广、很抽象,而司法实践中,因对立法的难以理解和操作,所受理案件的范围却很窄,特别是经营信息方面的案件很少,造成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实际效果不一致,也造成理论界缺乏丰富的案例资料来进一步研究商业秘密,因此,有必要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范围进一步明确。
技术信息,是指能够生产或制造新产品或改进产品品质或降低成本或能改进运营管理设计或操作的技术情报、数据和知识等。技术信息主要包括:
(一) 产品。具有整体、功能、外观等方面独特创意的机器、设备、装置、配件。
(二) 配方。特别是食品、饮料、化妆品、化工用品等各种成分的比例、组合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