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在提供环境上从两个方面如手。在保护内容上,强调专利保护的是技术理念,实施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发明还不是产品和成型的技术。日本法官亦认为,发明是独立于工业的经济效益,专利代表了技术进步的方向。在程序方面,从2004年起,日本的专利收费上涨了一倍,还取消了异议程序;日本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也要从以前的30~50个月缩减到自受理日起14个月。美日两国都先后在费用上提高了专利保护的门槛,并在程序上提高授权的速度,如取消异议程序,客观上使专利保护“富人俱乐部”化。
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非发达国家的“专利”,发展中国家更有必要研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之后,作为原始积累的模仿的仿制侵权就不再有空间——规模性的生产会受到拥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密切关注,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外国专利权的阻击就是例子。而企业若要谋求继续发展,就要以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日本的教训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变化尤为重要,在低成本高质量的基础之上建立防止其他企业进入的专利防线才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美日两国从正反两个方面所证实的就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