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6条 禁止侵权的民事程序
(a)、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长对违反本节之犯罪,可申请适当的禁令救济。
(b)、对依本条的民事诉讼,联邦地区法院有一审专属管辖权。
第1837条 美国境外的犯罪行为
本章规定亦适用于美国境外的行为,如果:
(1)、自然人犯罪,该人为美国公民或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或者组织犯罪,该组织根据美国联邦、州或其权利分支机构的法律产生。
(2)、促成犯罪的行为,原生于美国。
第1838条 适用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本章不得解释为,相对于无论是联邦、州、共同体、领地、属地法律所规定的,对侵占商业秘密的任何其他民事、刑事救济,产生了先占或替代作用;或对政府雇员根据美国法典第552条(一般称为信息自由法)进行的合法信息公开,产生任何影响。
第1839条 定义
本章使用的术语:
(1)、“外国机构”是指由外国政府实质上所有、控制、赞助、指挥、管理或支配的任何职能机构,委、局、处室、所、协会,或者任何法律、商业或业务组织、团体、公司;
(2)、“外国的代理人”指任何外国政府的任何官员、雇员、授权代理人、公务人员、委任代表或代表。
(3)、“商业秘密”是指所有形式和类型的财务、经营、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信息,包括样式、计划、编辑产品、程序装置、公式、设计、原型、方法、技术、工艺、流程或编码,无论有形或无形,无论是否或怎样得到物理、电子、绘制、照相或书写方式的存放、组织、存储,如果——
(a)、所有者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并且
(b)、该信息由于未能被公众所知,且未能用正当手段已经可以确定,因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
(4)、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指由于法定权利或衡平权利,或接受许可,从而保有商业秘密的人或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