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重述(第三版)反不正当竞争
(1995年)
第四章 侵占他人商业利益
第39节 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指任何可用于工商经营的信息,其有足够的价值和秘密性,使相对于他人产生现实或潜在经济优势。
第40节 侵占商业秘密
行为人对下列侵占他人商业秘密行为承担责任:
(a)、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应该知道该信息属他人商业秘密,仍以第43节规定的不正当手段获取该信息;
(b)、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且使用或披露时:
(1)、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应该知道该信息为他人商业秘密,同时根据第41节规定,行为人在过去获得他人商业秘密时,对他人承担了保密义务的;
(2)、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应该知道该信息为他人商业秘密,同时行为人过去是以第43节规定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3)、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应该知道该信息为他人商业秘密,同时行为人过去对该商业秘密的获得,是取自于或经过了以违反第43节规定的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的,或是取自于或经过了违反第41节规定的保密义务披露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的;
(4)、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应该知道该信息为他人商业秘密,同时行为人过去是因意外或失误获得的,他人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导致行为人获得的除外。
第41节 保密义务
适用第40节时,下列商业秘密披露的接受者,对商业秘密所有人承担保密义务:
(a)、在商业秘密披露前,曾做出明示保密承诺的;
(b)、披露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环境下进行的,即在披露中,当事人的关系,或有关披露的相关事实。
可以证实:
(1)、接受披露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披露不打算公开;并且
(2)、披露者有合理理由推断,披露接受者同意承担保密义务。
第42节 雇员违反保密义务
雇员或前雇员违反保密义务,使用或披露雇主或前雇主商业秘密的,适用第40节规定侵占商业秘密的责任。
第43节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
第43节规定的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诈骗、未经许可截收通讯、引诱他人泄密或故意参加违反保密义务行为,以及其他手段其本身违法,或在案件特定情势下构成违法。自主开发、分析公开渠道获得的产品或信息,不构成不正当获取手段。
第44节 对侵占商业秘密的禁令
(1)、为防止对他人商业秘密的连续侵占或侵占威胁,对适用第40节规定的责任承担者,根据本节第2条判断为适当的,可以下达禁令。
(2)、应比较、鉴别案件所有要素,决定禁令是否适当和禁令的范围,要素主要包括:
(a)、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b)、侵占的性质和程度;
(c)、禁令和其他救济,对原告的救济程度;
(d)、如果下达禁令,可能对被告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和不下达禁令,可能对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
(e)、第三人和公众的利益;
(f)、原告在提起诉讼或主张权利的其他方面,有否不合理的拖延;
(g)、原告在本案中有否不当;以及
(h)、拟定和实施禁令的可行性。
(3)、商业秘密诉讼中,禁令的时间长度,应限定在保护原告免受侵权损害,和消除被告侵权得到的任何经济优势,所必要的限度内。
第45节 侵占商业秘密的经济赔偿
(1)、适用第40节规定,因侵占他人商业秘密而承担责任的,应对侵占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侵占为自己带来的经济收入,以其中较大者决定赔偿数额,但根据第(2)条赔偿为不适当的除外。
(2)、是否责令经济赔偿以及合理赔偿额的决定,取决于案件所有要素的比较、鉴别,主要包括:
(a)、对侵占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给行为人带来的经济收入,原告证明有关事实和程度的确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