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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谈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5-06-01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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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应是商业秘密的侵害人因侵害他人商业秘密而增加的利润额,加上被侵害者因调查侵害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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