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谈保密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0点击率:
鉴定在认定商业秘密上的地位
王保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无疑,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无需鉴定的。只是在认定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才存在着是否需要专家鉴定的问题。所谓需要鉴定,也仅仅是通过鉴定证明某技术信息有用,能够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它并不能证明该技术信息的非公开性和秘密管理性。即使鉴定作为技术秘密有用性的证明,也不是惟一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完全可以用生产经营中技术秘密产生经济利益的事实证明其实用性,或者提出因商业秘密的侵害人侵害商业秘密而权利人受到损失、侵害人获得了经济利益。并且,商业秘密权利人更可以不限于有用性,而在商业秘密要件构成的总体上提出证据。譬如,一旦出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实,商业秘密权利人证明商业秘密的侵害人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或者,提出已经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商业秘密的侵害人违反保密义务的事实。这些,都可以成为认定商业秘密或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证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