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3、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