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通行观点,商业秘密需有商业价值,而我国的定义是“能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性”,但在实践中,有些东西就不一定能实际运用于生产并带来效益,但对企业来说有商业价值。如企业技术实验的失败记录,这些记录虽不能用于生产,但若泄露给竞争对手,能帮助对方少走弯路,加速技术赶超的步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一合议庭审判长、高级法官 王永昌